临汾新闻网讯 2016年7月21日6时许,闫某某驾驶晋J0433X(晋JJ016挂)半挂牵引车(该车挂靠在汾阳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以下简称汾阳公司)行驶至古县辛庄村路段时,与对向范某某驾驶的晋LC6003发生刮擦事故,后车辆撞击西侧刘甲的房屋,该房屋由刘甲的姐姐刘乙承租,用于零售商铺经营,导致房屋及房屋内家具家电、货物商品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闫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闫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经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事故车辆及货物至今滞留事故现场。
2016年9月18日,汾阳公司以刘甲、刘乙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导致双方不能调解了结纠纷为由,请求古县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事故车辆,并承担车辆滞留期间的损失。同时以晋J0433X(晋JJ016挂)半挂牵引车存在易燃易爆危险为由,申请古县法院先予执行事故车辆。刘甲得知汾阳公司将自己告上法庭后非常愤怒,称汾阳公司恶人先告状,还污蔑自己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一气之下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汾阳公司对损坏的房屋进行修理、重做;刘乙也同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汾阳公司赔偿货物、家电损失,并申请法院对汾阳公司的晋J0433X(晋JJ016挂)半挂牵引车进行保全。该案的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全面了解案情,认真总结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心理活动以及案件在交警大队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预防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恶化,承办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组织一次调解。2016年10月13日10时许,为保证赔偿数额的客观公正,让双方当事人信服,承办法官在庭下对案件事实展开了调查,核实房屋结构、损害情况、家具家电、货物损失以及事故车辆现状。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刘甲、刘乙愿意以11万元的赔偿了结此纠纷,汾阳公司自愿赔偿10万元。刘甲的意见是自己损坏的房屋,没有6万元的本钱,房屋修建不起来,因此如果自己得不到6万元的赔偿,要求汾阳公司为自己重新修建房屋。但汾阳公司的代理人经多次与董事长协商,以赔偿金为垫付,没有对房屋进行鉴定为由,以10万元为赔偿底线,12时许,这场调解因汾阳公司拒绝赔偿12万元而暂告一段落。
该案的调解仅仅只有1万元的差距,对于承办法官来说确实不甘心。下午3时许,民三庭的法官们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稳住刘甲、刘乙的情绪,一方面设身处地地站在汾阳公司的立场,从如何减少车辆营运损失、交通费用入手,引导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少诉累。经过一个半小时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汾阳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刘甲、刘乙房屋及货物损失费共10.5万元,该款由刘甲、刘乙自行分割。刘甲、刘乙于2016年10月20日前协助汾阳公司将晋J0433X(晋JJ016挂)半挂牵引车及货物拖离事故现场。二、汾阳公司自愿放弃本诉中部分诉讼请求。三、刘甲、刘乙于2016年10月20日前积极配合汾阳公司对其房屋及货物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四、汾阳公司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无论款项多少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广玉、刘晋北无关。2016年10月20日,刘甲、刘乙一次性得到房屋及货物损失赔偿10.5万元,晋J0433X(晋JJ016挂)半挂牵引车安全脱离事故现场。在刘甲、刘乙积极配合下,汾阳公司房屋及货物的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在民三庭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这场针锋相对的纠纷,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圆满化解。(狄小平 冯碧青)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