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县:擅自处分被保管物 拒不退还判处刑罚

2016-12-13 10:42:5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2016年的农历新年假期刚过,福建平潭县人自诉人薛某就以侵占罪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刑事自诉。称2015年4月份他将自己的10辆陕汽奥龙自卸车让被告人任某某保管,等腊月向任某要车时,发现其中1辆车及其他9辆车上的一些零件被任某某卖掉,任某某不予退还。古县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案条件,受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自诉人薛某与被告人任某某签订车辆停放协议,自诉人薛某将10辆陕汽奥龙自卸车停放于被告人任某某家院子里,约定每辆车80000元,车辆遗失要照价赔偿,每辆车每月停车租金为100元。在车辆存放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将其中一辆车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之后,自诉人提取车辆时发现车辆丢失,要求自诉人返还该车辆,被告人没有退还。

  在古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认可其车辆处置行为,并表示车辆已经找不到,他愿意积极赔偿。为了让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法院审判人员积极做工作让被告人赔偿,被告人也多次制定还款计划,但直到六个月审限届满,被告人始终没有赔偿行动,遂决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实施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价值80000元的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自诉人薛某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任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毕红风

     

责任编辑:实习生王楠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相关阅读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