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原告张甲与被告郭甲于2015年9月举行婚礼后同居,2016年7月生育女儿郭丙。2018年双方分居至今。2019年5月6日张甲以郭甲及郭甲的父亲郭乙为被告起诉至古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自己直接抚养女儿,被告郭乙支付其及女儿的政府补偿款70000元,二被告返还其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张甲诉称2016年张甲将户口迁移至被告所在村,2018年政府支付一口人移民搬迁款20000元、旧宅院拆除补偿费一口人15000元,被告郭乙无视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将搬迁款据为己有。与被告郭甲也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和必要,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家事审判负责人、主审法官李锦文翻阅案卷发现,起诉状中运用大量的篇幅陈述了政府移民搬迁款的相关内容。抓住这一线索,李庭长顺藤摸瓜,立案后与郭甲进行了个别座谈,郭甲表示希望法庭帮助其保全家庭。为了达到这一效果,李庭长调整办案思路,组织庭前调解。为了防止双方的矛盾扩大,为张甲、郭乙保留一次感情愈合的机会,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李庭长首先单独与原告张甲进行了座谈,张甲同意郭乙支付30000元政府补偿款了事。同时李庭长也看到了张甲、郭乙感情愈合的希望,从挽救家庭、弥合感情的角度做二被告的工作。提到为孙女保全一个完整的家庭,郭乙随即同意支付30000元。虽郭甲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想法,但因已经与张甲分居数月,郭甲明显信心不足,李庭长从离异家庭对孩子心理伤害、重组家庭的夫妻相处困境、如今的结婚花费等方面,设身处地为郭甲权衡利弊,郭甲坚定了与张甲复合的决心,表示努力争取得到张甲的原谅。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调过头将与郭甲补办结婚登记的重新过日子的好想法向张甲挑明,又通过张甲的父亲做工作,张甲、郭甲、郭乙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6月10日前郭乙支付张甲30000元政府搬迁补偿款后,张甲、郭甲补办结婚登记。郭甲父子按照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张甲、郭甲当天补办了结婚登记。
家事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古县法院家事审判负责人、主审法官李锦文抓住家事审判涉及人格利益、感情纠葛的本质,启用庭前调解前置程序,顺藤摸瓜,结合案情研判调解思路,促使案情逆转,挽救了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又一个孩子能够完整地享受家庭的温暖,为整个社会增添了几分和谐与美好。(冯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