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日前,侯马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5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因在家无事可做,便携带斧头、锯子到闻喜县石门乡一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准备当柴禾出售。直至8月9日,赵某某在砍伐林木时被中条山林局石门林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赵某某共砍伐小叶朴、君迁子等林木112株,材积共3.7982立方米,折合蓄积5.0642立方米。后被告人赵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向中条山林局石门林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为保障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以及林木的所有权,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谷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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