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侯马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最终该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侯马经济开发区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网络上提供服务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2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2014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为黄页网邻通和58微站通,同时给原告免费赠送动画flash。黄页网邻通的账号密码和58微站通账号密码在合同上都有标注,证明这两个业务都给原告做了,免费flash给原告也做了,原告虽不满意,但合同已经履行,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接案后,承办法官查阅相关资料,对双方递交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上服务时间(自产品上线之日起算)默认为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上线,原告侯马经济开发区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称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对合同未履行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随着互联网络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互联网的相关技术与应用引入到企业经营当中,从这起网络维权典型案件中,法官温馨提示消费者,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三点事项:
一是网络服务合同内容方面。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一定要包含需求说明书和可行性报告,需求说明书需明确公司要实现的功能和最终达到的效果,可行性报告是网络服务商怎样实现的具体方案,这样的书面依据可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是付款方式方面。由于网络服务合同具备虚拟产品的特点,主动权在于网络服务商,所以在合同的付款方面最好采用分期付款,以确保双方按期履行各自义务。
三是时效方面。网络服务一般具备时效性,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实施阶段的时限和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限,确保双方的权利。(谷明辉)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