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2016年12月份,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15年6月一天下午8时许,家住侯马市某小区5岁女孩刘娇娇(化名)在小区的路上骑着儿童自行车玩耍,忽然被后面骑车10岁的杨国强(化名)撞上。
当听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声,闻讯赶来刘娇娇和杨国强父母一起把受伤的孩子送到侯马某医院诊断和治疗,经诊断刘娇娇为左侧胫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杨国强的家人仅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后,便不理不睬了。然而后续的治疗费用就达到了万余元,刘娇娇的父母多次找杨国强家人协商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未果,为了孩子的后续治疗,于2015年10月份委托侯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于2015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3万余元。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核实当时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民庭法官于2015年12月中旬到小区向当时在场的围观人员吴亮(化名)详细了解现场发生的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指证成立,为全面掌握原告与被告当事人之间发生骑车相撞的真实情形夯实了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
此外,针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杨国强的家人不服,并再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后经临汾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和侯马司法鉴定一致:属于伤残范畴。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双方骑车相撞都是未成年儿童和青少年,原告方法定的监护人未尽到职责和义务也得担责,法院的合议庭依法做出了判决:原告、被告各自父母承担50%的责任,纠纷圆满解决。(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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