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2018年2月12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余元。在庄严的法庭上,刘某某低下了头。
2016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留宿在侯马市某农村杨某某家中的机会,于次日凌晨4时许,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某的一部手机、一台电脑、7000余元的现金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盗走,据为己有。后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手机、电脑评估价格两项合计为4000余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将盗窃的赃物全部卖掉。
此外,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在得知其子再次触犯法律时,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一万余元,并获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还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在外地实施盗窃被抓获后,被判处7个月;在本案中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之判决。(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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