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余元。
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刘某使用两张虚假的在职收入证明,在侯马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申领了天河贷记卡各一张,授信额度均为人民币3万元整;此后,其妻刘某将自己的卡交给杨某某保管和使用,杨某某在持卡期间,多次频繁地在侯马市汽车用品店等商铺大额套现;2015年6月杨某某因欠外债,便更换了联系方式,携其妻刘某离开了侯马,致使两张卡于2016年开始逾期,逾期之后,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配合公安机关催收,均无法联系上杨某某,截至2016年6月21日,该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时,杨某某和其妻刘某分别持有的两张天河贷记卡已逾期金额为5万多元,利息和滞纳金累计8000多元。
2018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的犯罪事实;同时,将自己与其妻刘某的天河贷记卡全部归还。
此案经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作出上述之判决。(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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