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18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伤害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3年。当听到判决时,刘某某在法庭上嚎啕大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8年7月14日晚上7点多钟,被害人杨某某在侯马市某鱼池钓鱼时,和在鱼池工作的刘某某因鱼苗大小发生争吵。刘某某将杨某某盛有鱼食的盆子一脚踢到鱼池中,双方互相推搡谩骂并厮打。同在鱼池钓鱼的吴某听到后,跑过去劝解,将二人拉开。二人未停止对骂,后又厮打在一起。最后,刘某某把杨某某压在身下,手持水果刀对着其胸部、腹部连捅5刀。吴某立即上前制止,刘某某这才停止了行动,并拨打了120救护车,将杨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现被告人刘某某已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余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故作出上述之判决。(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