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霍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自由恋爱,2015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4年10月,申请人梁某曾遭受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殴打。2016年2月12日凌晨,被申请人杨某某酒后再次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为此,申请人梁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威胁恐吓申请人及近亲属。
面对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霍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及时请示分管副院长、院长,并逐级请示临汾中院、省高院后立案受理,将此案交由梁某住所地基层法庭审理。承办法官在受理后,详细了解、分析案情,调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条款,经审查认为,梁某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彼此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明确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定书当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分局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执行。自人身保护令裁定作出后,截至目前,杨某未再对梁某实施过任何家暴行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李兵平)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