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成华)近日,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刘某投资的霍州市某加油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Ⅳ)进行抽检,经检验后发现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Ⅳ)为不合格产品。
据了解,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随即,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1.34元,并对其处以11838.6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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