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经验纪实
临汾新闻网讯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最高院2016年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就家风建设指示的最好落实。自市中级法院2016年5月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单位以来,吉县法院严格按照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要求,将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纳入全院工作重点,深入贯彻落实,更新理念、大胆创新,扎实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提高认识 树立以和为贵的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吉县法院多次组织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专题讨论会,认识到无论哪一类家事案件的审理,当事人诉求的最终目的都是“和”,即和睦、和谐,也就是常说的“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从而树立了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家庭本位、以和为贵的裁判理念。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和赡养纠纷,结果能和好的,当事人一般不要求分离;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继承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当事人内心都希望能够在和谐的基础上予以解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文中所指出的:“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
坚持原则 运用多元化模式指导调解工作
该院坚持“从情绪上消除对抗、从心理上化解纠纷”的原则,运用“情+理+法”多元化模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首先,动之以情。自文书送达开始,就试图摸清当事人的情绪、心理和目的,着手考虑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庭前调解中,耐心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尊重。综合了解案情后,先是对他们的优点予以肯定,在获取当事人的认可之后,再委婉指出双方的不足,并询问对我们的认识是否认同。这样,当事人一般能感受到法官对他们的尊重,以及想真心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心情。其次,晓之以理。在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就会逐渐平和,冷静下来之后,对自己没有讲完的问题就会补充,讲话的口气也会有所不同,慢慢开始承认或反思自己的不足,会把一些肯定的概念指向对方。
借此机会法官就会用是非标准、伦理道德、善良风俗与社会的普遍认知来晓之以理。
最后,主动释法。在当事人进一步表示接受的情况下,法官再进行法律释明工作,让他们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慎重考虑自己的利益和取舍,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作出理性的抉择。如果庭前调解不成,该院将会通过庭审程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个案情况设置一定冷静期,在双方冷静思考后再组织调解一次。确实调解不成的,在判决后的回访中,法官还将继续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化解工作。
多方参与 推进家事审判工作的协调联动
家事案件有其不同于常规案件的特点,要妥善解决家事纠纷,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该院与公安、民政、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村委会等各部门建立了长效联动机制,沟通、交流有关家事案件的情况,并集合多方力量,共同开展判后回访及帮扶工作。
针对离婚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依法实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所在村委和派出所,保护受害当事人在离婚期间的身心安全,给予施暴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针对赡养、解除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法官与当事人所在村委、社区、学校、妇联及共青团等部门一同做好调解和安置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妇女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针对一方系吸毒或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疑难家事案件,聘请心理咨询师做好上述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工作,并在结案后及时对特殊当事人进行回访,与其所在村委、派出所、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当事人的维稳、管控工作;针对当事人系残疾或家庭特别困难的案件,联系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不忘初心 始终把司法为民当作出发点
以往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适用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导致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形成极大隐患。因此,该院不断强化家事审判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强调家事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社会性等特点,关乎到当事人的个人幸福、家庭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维护公平与正义,更要聆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处境,站在当事人各自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想尽办法化解矛盾,使其做到握手言和。虽然这个过程有时很难,甚至会伴有很多的委屈和辛酸,但是作为人民法官,将不忘初心,始终把司法为民作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始终把以和为贵的家事审判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起来,尊重和回应当事人的人情伦理需求,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改革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用老百姓可亲可敬的办案方式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记者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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