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一律不再核发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有关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各类人员资格证(合格证)等相关证照,不再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运输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评定等相关工作;对已取得的相关证照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进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责任主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摸清企业底数,准确掌握现有库存数量,做到“一企一策”,确保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清零”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零”的单位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库存未按规定时限“清零”的不予补偿,将库存产品私自转移(藏匿)至其他地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过期烟花爆竹产品及未在规定时限内“清零”的要按照《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规定,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进行销毁,并确保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上述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相关企业的支持,同时,防止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市安委办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开展工作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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