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特别规定》

2021-04-23 10:11:2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下文简称《特别规定》)。

  日前,记者就《特别规定》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该局负责人表示,《特别规定》共18条,明确了其中以下11种行为,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分别是煤矿存在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

  对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3种行为,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特别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扭转被动局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该负责人表示,《特别规定》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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