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根据《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规定》,翼城县结合县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由县安委办制定出台了《翼城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规定》(下文简称《特别规定》)。”翼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曹俊义告诉记者,《特别规定》共19条,明确了县四套班子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再到企业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规定》明确翼城县党委、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全县各级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分析研判、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县四套班子领导每月赴县(市、区)、乡镇(街道)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每月深入基层检查不少于2次,每月月底前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部门开展检查情况和本行业现阶段上级有关要求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每季度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超出自己职责权限、执法权限或涉及复杂重大事项的,移交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因不能妥善处理又不及时移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要贯彻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日小查、旬排查、月分析、季报告”制度,认真开展检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在上级部门检查和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重要时段要在岗带班、应急值守,外出报备。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约谈属地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煤矿企业发生瓦斯、透水、顶板事故的,开展提级教育培训。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能批准恢复生产。
企业发生事故后,实际控制人不到现场、不积极投入安全救援资金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出行业市场。对实际控制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
记者 孙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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