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二十五)

2022-01-07 09:36:05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国政府管理的末端触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实施,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中小企业,其中不乏从事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安全基础薄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本地情况,通过加强其安全监管能力,积极探索优化基层监管执法模式,能够直接发挥属地管理优势。目前,许多省市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我国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发展结构,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功能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受到投资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影响,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突出,导致这些功能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发生了一些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如2014年8月发生的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当日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这些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 《意见》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准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适应我国各类功能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职责,有利于解决功能区行业、属地监管责任不清晰、不明确等安全监管问题。

  本次修改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以及有关机构建设和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上述规定尽量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不同特点和监管体制现实,比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负责的区域范围不是行政区域,所以要求其对管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各地行政监管和执法改革实际,上述单位中有的是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的是根据授权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一些地区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授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既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成立新的工作机构,也可以指定或者授权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功能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并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姚建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