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二十八)

2022-01-30 10:32:0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规定。

  条文释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等。确保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我国对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根据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成员单位的职责中多数都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内容。例如,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在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就明确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条例,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依此“制定的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通过技术标准”等适当方法以保证其具体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10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适时修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手段不断完善和进步。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艺方法,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使用,也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新的标准或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标准化法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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