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三十二)

2022-03-08 10:18:04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逐步分离给协会组织承担;协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安全生产有关的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据其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协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协调职能。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行业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二是服务职能。协会组织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三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等进行严格监督。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规定。

  条文释义:为了使企业适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等。这些技术、管理方面的服务往往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提供。

  为了保证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求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因此,这些工作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缺少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有关机构聘请到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服务、管理的需求,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了专门规定。

  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机构的服务。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因此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姚建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