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浅析

2010-02-06 09:5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一、事业单位改革为何要分类
    二、事业单位如何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又可具体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国家、省均会出台事业单位分类目录,这对市、县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是,又不宜机械套用,因为同一名称的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却是不完全相同的,为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分类之后如何进行改革
清理规范,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素进行补充、完善和规范,重点则是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
对于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暂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划转。对于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这类机构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不经授权和委托的事业单位,不得再行使行政职能。对于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的事业单位,则根据所剩职能的性质再行归类,若职责任务过小,则予以撤并。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转为企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转为企业法人实体。
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体应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边缘化。国家已明文规定,今后不得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通过限制性政策和清理规范,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渐退出事业单位范畴。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国家确定的试点单位正在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这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改革难以深入。

(王书俊 作者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临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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