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项重点工作”为统领 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2010-07-03 09:2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特别是执行工作,是落实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关系到法律的实效和权威,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促进因各类矛盾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否及时恢复和谐稳定的关键环节。因此,人民法院应以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为统领,以解决“执行难”为工作重心,以转变执行理念、推进执行改革、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注重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实,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因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毫不动摇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主动向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报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困难和问题,并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确保法院执行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前进。
近年来,“执行难”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应对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需要人大的有力监督。人民法院要主动汇报情况、主动接受视察、检查与评议,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更加主动、经常、深入地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与沟通,让人大代表更全面地了解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院改进执行工作,以促进司法公正。

二、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保障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在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工商、税务、土地、房产、金融等部门、单位建立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规则,形成破解执行难题的合力。创建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机制,聘请“执行协助员”,借助基层力量查找被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提高执行效率。在各乡镇建立健全民调组织,由各民调组织对本地域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调解,提高执行和解率。严格落实“穷尽职权、穷尽执行措施、穷尽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账户、到期债权、经营收入、股权状况等及时调查取证,提高执结到位率。

三、坚持规范管理,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在规范执行秩序、规范执行行为上下工夫,有效地保证执行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行。建立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领导、管理、协调的执行机制,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分片负责,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指导;对于重点、疑难案件,要求各基层法院院长亲自包案解决,限期结案。

四、坚持从严要求,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实现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

全面提高执行法官素质,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新形势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强院兴院的基本保证。因此,人民法院要以“大学习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大教育、管理、监督力度,全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通过业务培训、岗位大练兵、组织学术讲座、交流执行工作经验等做法,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全面提高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职业技能。
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推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执行人员外出报告等制度,使执行人员树立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注重文明的职业道德理念,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和侵袭,严格执法,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五、坚持司法为民,提高执行工作群众满意度。

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是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因势利导,通过释法明理、思想疏导等方法,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及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裁判文书的证据认定、法律条文、法律术语、裁判结果以及法律程序等问题所产生的疑问,努力消除被执行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对司法裁判和执行工作的对立心态,尽量促成其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减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而且也可以大大减少因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持久性的对抗,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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