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专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2-04-07 08:4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项事业的发展,推进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财政性资金专户运转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财政专户分散管理,开户银行监督规范难到位。当前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方式是:财政管理部门以财政局名称,按资金用途和性质分别在各家银行开立各种专户,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类和“财政预算外专户”类,并划分到财政局各职能部门管理,进行分户、分账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存在着主管部门多、账户多、资金多的现象,这种财政性资金分散开户、分散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专户资金被管理部门以“暂借款”、“调度”等各种方式挪用挤占的现象,加大了银行对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难度,开户银行名符其实地成为财政部门的“出纳员”和“记账员”,专户日常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2.专用凭证防伪手段落后,支付结算风险防范难度大。目前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专户,在支付资金时使用财政部门内部印制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预算外拨款凭证》,凭证制作上过于简单,制作的纸质一般化,无防伪标记,无号码控制,与《支付结算办法》中关于“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需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的有关规定不符,商业银行不便于控制和管理,资金安全防范难度大。
3.专户对账不及时,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不经复核一人办理业务的柜员管理制度,财政非税汇缴专户资金的收纳和划解入库均由商业银行柜员一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串户和错划等差错事项时有发生。加之财政管理部门当前非税资金征缴入库对账,采用先与执收执法单位核对核销非税票据,后与开户银行对账的管理模式。而核对核销票据时间财政管理部门内部限定为1至3个月内完成,造成财政与开户银行对账时间需要1至3个月。缺乏及时有效的对账管理机制,存在一定的资金结算风险。
4.账户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财政专户管理的约束力较弱。由于财政性资金不同于其他性质资金,目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对预算单位的专户开户管理,把财政部门是否开具“同意开户的证明”作为专户许可开户的依据。而对预算单位专户的变更和撤销无需经财政部门的同意;对同一文件、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是否只能开立一个或多个财政专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多家银行开立同一性质资金专户或撤销、变更开户银行的现象时有发生,约束了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专户的行政许可和规范化管理。
5.专户资金沉淀多,诱发不良的金融业务竞争。目前,财政专户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对口部门拨入资金、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和地方财政归集非税性收入资金而形成的沉淀资金,如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国债配套资金、国资改制资金、土地出让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等。财政专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款专用和专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专户内大量资金的沉淀,一方面,管理部门增加存款利息收入,而这些利息收入的使用往往逃避预算收支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分得更多存款放松对账户和资金支付结算的规范管理,从而诱发了恶意竞争的不良金融环境,存在资金结算风险。
二、工作建议:
1.改革财政专户分散管理模式,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对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消除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的弊端。建立特殊性质的资金专户封闭管理模式,如“三农资金、社保资金”等特殊性质专户资金,通过财政与开户银行签订专户资金封闭管理协议,明确财政与开户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开户银行对专户和专项资金支付结算等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减少专项资金收付的中间环节,确保专户资金专用和规范管理。
2.制定财政专用凭证管理制度,防范资金支付风险。由于财政专户用于存储、管理、核算特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凭证具有使用量大、收款单位多、业务发生频繁、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人民银行应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用凭证管理办法》,印制统一标准格式的财政专用凭证,设置凭证防伪标记和号码控制管理,把财政专用凭证划归开户银行管理,并列入重要凭证管理,严禁财政部门自行印制凭证的行为,加快落实财政专用凭证的印制、出售、领用和保管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防范财政性专户资金支付风险。
3.加强账户管理法规建设,促进财政专户管理规范化。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把预算单位账户的变更和撤销;非预算事业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纳入经“财政部门的同意”后,人民银行才能办理对其专户变更和撤销。对同一文件、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应明确作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财政专户”的规定,才能规范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专户日常管理。
4.加快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加快国库收付管理体制改革,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收入直缴,支出直拨”。取消各征收单位以各种形式设立的收入“过渡专户”和预算外专户,把财政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对财政性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减少财政专项资金的周转环节和流动中的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为财政专户存款而产生的不良竞争,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5.构建专户对账长效机制,强化财政性资金专户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与商业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联合制定财政性资金专户对账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对账的时间、程序、回执、内控、权利和责任。一是根据财政性资金专户的特殊性质,制定并实行财政性资金专户对账专管员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对账与账务核算人员相分离原则,把对账专管员核批后报送开户银行备案,用于对账业务的联系和单据交接,扎扎实实把财政专户对账职责落实到人;二是制定开户银行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财政专户对账签证单的管理制度,开展财政性资金专户非现场监督管理。三是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财政性资金专户对账情况监督管理,把专户对账情况列入国库经收处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财政性资金专户对账现场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和资金支付结算的安全。
(郭晓红 作者单位:人行蒲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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