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手机尾号8569的读者反映:市民王女士经司机同意后,顺便搭乘儿子幼儿园校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汽车撞到路旁护栏后侧翻,导致王女士左手骨折,共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面对王女士的赔偿请求,校方表示拒绝。请问:校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一方面,校方应当担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司机事先并未经过校方同意,但鉴于司机驾驶校车属于执行校方经营活动的行为,其答应王女士同乘的表现形式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另一方面,王女士也需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王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校车不允许除孩子以外的人搭乘而乘坐,即由于你存在一定过错,而可以减轻校方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王女士必须自付一定损失。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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