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手机尾号3624的读者向本网咨询:本人刚购买一套学区房。原房主将房屋出租,租期未满。请问,租客已支付给原房主的剩余租金该怎么结算,是否应当从购房款中抵扣?
接到信息后,记者向律师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先的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租住在该学区房内直至租赁期满。购房者应事先了解清楚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如果出租,需要了解租赁期限、租金和保证金收取等情况,最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并予以解决,买卖双方可以合意在购房款中予以抵销,以免产生法律纠纷。如果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物权法》规定,新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即享有房屋出租收益权,而原房主在签订协议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未向新房主披露后续租金已经收取的事实,损害了新房主的合法权益,新房主据此可以向原房主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记者 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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