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手机尾号3655的读者向本网反映:市民李先生去年以个人名义,在业余时间参加市里组织的工人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组委会将荣誉证书、奖杯等寄发到了李先生所在公司。李先生知晓后去公司索要,但公司想把荣誉证书和奖杯放在公司荣誉室展示,不发还给李先生。请问公司有权扣留荣誉证书及奖杯吗?
接到线索后,记者咨询了解到: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之规定,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李先生所在单位占有李先生的奖杯及荣誉证书并无正当理由,因此,该单位应及时返还奖杯及荣誉证书给李先生。李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 李媛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