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因涉盐犯罪9人栽了跟头

2016-10-18 10:51:4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不仅无可取代,更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食盐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依然顶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此行为不仅构成了违法犯罪,还严重扰乱了食盐市场。10月17日,记者从山西省盐务管理局临汾盐务分局了解到,今年仅在侯马市就有多起涉及生产、销售、贩卖私盐的案件,其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一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平将五袋包装标识为“INDUSTRIALSALT(工业盐)”以及“FORBIDSEDIBLE(禁止食用)”的散盐,以每袋8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贺某云、李某虎夫妇,该二人又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卖给在侯马高村乡经营小俩口面馆的被告人常某生、孙某平、常某元,2015年11月10日,侯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将该盐查获并扣押97.5公斤,截至案发,该面馆已使用该“散盐”150余公斤。经山西省地病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未检出碘含量。侯马市人民法院以小俩口面馆使用不明来历的散盐,疑似工业盐,遂立案侦查。以上常某元等6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7月4日,侯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常某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孙某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贺某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学通过被告人王某发介绍,购进8袋(50kg/袋)标识为“INDUSTRIALSALT”(工业盐)“FORBIDSEDIBLE”(禁止食用)的盐产品,用于其卤肉店煮制肉品及销售,被告人尚某强用该盐产品煮制卤肉,截止2016年1月27日案发,杨某学、尚某强煮制卤肉已经使用该盐产品328公斤,剩余72公斤被查扣。经检验,该盐为不合格加碘食用盐。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学、尚某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发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某学、尚某强、王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8月10日,侯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如下:被告人杨某学犯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被告人尚某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发,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2015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林、李某娟在明知工业盐不能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先后从山西省闻喜县西村张某龙处购进外包装标识为“INDUSTRIALSALT”(工业盐)以及“FOEBIDSEDIBLE”(禁止食用)的散盐15袋,共750公斤,用于二人经营的侯马市高村乡小敏副食店对外销售,2015年11月10日,侯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将该盐查获并扣押212.5公斤。经山西省地病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未检出碘含量。侯马市人民法院以侯马市高村乡小敏副食店对外销售不明来历的散盐,疑似工业盐,遂立案侦侦察。被告人李某学、李某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7月4日,侯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记者 郝海军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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