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罚

2017-06-16 10:04:12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已是城市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顽疾,“中国式过马路”也曾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探讨,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临汾公安交警支队将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出依法处罚。执勤民警现场收缴罚款的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罚标准

  行人篇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闯红灯: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罚款5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即不走斑马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非机动车篇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即:闯红灯):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罚款20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机动车篇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斑马线):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种行为,罚款100元。

  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责任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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