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已是城市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顽疾,“中国式过马路”也曾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探讨,为了更好的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临汾公安交警支队将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出依法处罚。执勤民警现场收缴罚款的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罚标准
行人篇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就是我们平常说的闯红灯: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罚款5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即不走斑马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非机动车篇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即:闯红灯):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罚款20元。
(2)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警告。
机动车篇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斑马线):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种行为,罚款100元。
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种行为,罚款200元记3分。
责任编辑: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