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违背承诺,农耕地变为“垃圾场”

2017-06-27 22:05:03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话说,在幸福村有两户关系要好的邻居,他们口头约定互换自家耕种的土地。可日子长了,一邻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将农耕地变为了“垃圾场”。于是,一场邻里之间的“夺地”大战上演。今天的《普法》栏目为您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条。

  土地流转遇“口头誓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王大宝(化名)与李小孬(化名)两家原是幸福村出了名的好邻居。2009年,因王大宝的父亲腿部患疾,将距离村子稍远的一块两亩农耕地与李小孬家距离村子较近的一块1.5亩的农耕地相互置换。当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有证人作证,“两家人只换地耕种,保留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一方均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回原有承包地。”后来,周边经济发展,幸福村有了集市。每逢集市附近百姓都会聚集在幸福村,以至于村子主街道人山人海。而主街道距离李小孬置换王大宝家的两亩农耕地仅仅只有百十米。3年前,李小孬自作主张将置换的两亩农耕地改变用途,修建厕所、囤放煤炭以增加收入。开始王大宝并没有阻拦,后来李小孬竟开始揽收各种废品垃圾。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李小孬还将回收来的废机油随意倾倒在土地上。

  王大宝对李小孬好言相劝,阻止他损毁土地,岂料李小孬根本不听,甚至恶语相向:换地是在你去世的父亲手中办的。除非你让他活过来,不然休想把地换回去。”无奈,王大宝决定用法律武器“夺回”自家的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有法可循

  事实上,王大宝的换地遭遇并非个例,放眼我市周边农村也经常发生类似的事情。那么,农民在流转土地时究竟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记者前往临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彩红就土地流转的问题作出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该法第37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对此,库律师建议,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应提高维权意识,在权益受损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记者祁欣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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