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6年11月,消费者李师傅花费21800元,购买了一台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秸秆打包机。到货后,李师傅发现机器在使用过程中总是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随即与生产厂家联系,说明机器在使用中屡次发生的状况,并要求退货,但生产厂家拒绝退货,答复派技术人员抽时间维修。在数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师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
另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消费者李师傅所购的玉米秸秆打包机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了其正常的农业工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据上述法律实现自己的请求。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一番调解,双方达成了“退货”协议,消费者李师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以减少或者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记者 成华
责任编辑:席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