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7年3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反映称,自己当天中午在某小型超市购买了4瓶某高档品牌白酒,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1日,单价为每瓶1250元,总价为5000元。然而,当他回家与朋友喝酒的时候,却发现该酒包装粗糙,王先生怀疑其为假冒产品,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评析:本投诉案件,经营者违反了《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假冒酒,就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同时,依据《食品法》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的假酒如果被鉴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向明知的经营者主张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最后,经查证,王先生购买的该品牌白酒产品属于假冒产品。经过调解,经营者最终给予消费者14000元的赔偿。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销售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合法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合格的产品,做到诚信经营。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