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谎报!迟报!严查重处!

2017-09-27 10:43:40 来源:

      近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办法。

 

       通知中明确,一是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是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三是发生事故后,超过规定时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属于迟报。

 

       通知中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发生单位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规定将按照情节程度分别处以200万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发生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将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经理。

 

       通知中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依法赋予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讯员 段然)

     

责任编辑:刘静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