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公摊宣传引争议 一番调解退定金

2017-11-23 22:43:45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2月,市民郑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房产一套,并交付定金10000元整。因商家宣传的公摊面积与实际承担的公摊面积不相符,涉嫌虚假宣传,郑先生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定金。然而,面对郑先生的要求,对方称房屋建设中出现公摊超出宣传的承诺,是因为房屋设计与具体施工发生偏差造成,不能算虚假宣传。双方协商无果,郑先生随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寻求处理的办法。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本案中,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宣传中标明了公摊面积,该广告可视为要约,消费者在此基础上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公摊面积,开发商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公摊面积的建议,否则即属于对合同条款的违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开发商应按照广告宣传的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否则有涉及虚假广告的嫌疑。同时,开发商设计不当也对公摊面积的实际建成有一定影响。如果不能按照约定使消费者承担公摊面积,不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预期,增加其购房负担。

    最终,经过一番调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为郑先生退还定金10000元整。

    通过此案例,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要自觉提高自身识别能力,尽量多方面寻找信息,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遇到侵权情况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有关部门呼吁经营者努力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履行自身真实宣传、全面宣传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要利用消费者对商品的“热度”与对商品信息了解的“欠缺”,采用一些营销方式忽悠消费者,对自身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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