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今年3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某手机经销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谁知使用三天后,该手机便出现了锁屏后无法收到QQ等信息现象,且该手机有充电器接触不良的故障。于是,王先生要求销售商予以退换。但销售商却以“故障是人为原因造成”为由拒绝退换。双方发生纠纷,随即,消费者王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办法。
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最后,经过一番调解,该手机销售商无条件为消费者王先生更换了一台新手机。
记者 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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