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高速四支队一大队在辖区吉河高速乡宁西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轿车行驶缓慢,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检查中,驾驶员岳某某刚将车玻璃降下,便闻到一股酒精的气味,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民警多次询问其是否饮酒,驾驶人始终矢口否认。
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回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仪器显示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程序民警将岳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当中。(郑力玮)
责任编辑: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