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您该知道的这些事儿

2019-03-18 18:22:22 来源:临汾新闻网

  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呢?下面这些事儿您必须知道——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常见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哪些?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如何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需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外,一定要保存好维权凭证,比如: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等。记者 李媛


     

责任编辑:姚建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日报晚报版、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