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韩晓芳)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的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864元的补到2864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820元、2256元、169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补到13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补到1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