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网评:侵犯个人信息源头预防是根本

2018-05-28 16:15:18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因对上司周祥辉不满,偶然听别人讲起周祥辉的一则八卦,说周祥辉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觉得“机会来了”,开始调查有关证据。根据警方通报,池文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民个人信息指不为公众广泛掌握,公民不愿随意公布、涉及隐私的个体信息。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诸多权益,在一个社会中,若是公民信息能够轻易为人所获悉,就容易滋生暴力、诈骗等犯罪,更将使得整个社会陷入惶惶不安之中。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与治理水平。公民信息安全不仅是社会所需提供的最低公共产品,而且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这首先表现在刑事责任上,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规定较为狭隘,所针对的信息仅仅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而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信息作出了全面保护,取消了对公民信息外延上的限制。

  对于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行为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仅仅是后续其他犯罪活动的预备条件,其后实施的其他犯罪活动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公民的各类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危害。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信息咨询的一种,其有着信息资源特有的易传播性以及获取的便利性,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在其依赖信息传播技术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催生了其他各类对于社会安全稳定、公民各类合法权益有着较大侵犯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侵犯威胁着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任何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管其初衷、动机如何,都须受到法律严惩,都将受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维度的追责,若是情节严重,则将触及刑律。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记者 李 媛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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