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19-12-17 09:1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白洁) 近日,曲沃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王某刚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刚与曲沃县史村镇王村村民王某强系兄弟关系,曲沃县史村镇王村某木板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板加工厂)法人虽为王某强,但实际经营人是王某刚。在王某刚经营该木板加工厂期间,王某强曾向曲沃县文公大街艳阳天小区居民杜某某借款1597520元,并因此成讼,后王某强败诉。2015年5月29日,该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强位于木板加工厂内的设备,办案法官并将查封公告张贴于该厂大门口处,将查封封条张贴于被查封的设备上。张贴公告和封条时,王某强居住于该厂内,对此明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刚于2016年9月某天,将该院查封的蒸压机二台、压力机一台、锅炉一台、滚胶机一台、平板车等物品卖给曲沃县南大街光明小区王某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得款约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将被执行对象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王某刚在明知木板加工厂内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设备以废品的价格卖掉,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王某刚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王某刚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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