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国家层面反腐的决心和力度越来越大”“法治层面反腐的规定和措施越来越严厉”“舆论监督层面反腐的报道和质问越来越尖锐”,从关心政治、认清形势入题,1月11日,尧都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人员为刘村镇全体村“两委”干部作了一堂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出台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是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殊主体的唯一依据,而在协助政府从事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常见职务犯罪。讲座中,检察人员就此向村“两委”干部作了详细的讲解。
“喝凉水,使官钱,终究是害!有人监督、有人看,那才是福”。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关于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检察人员指出,为实现对公职人员集中、权威、高效反腐,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将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也将属于监察委员会监察监督的“六大类”人员之一。据此,检察人员结合大量案例和教训,针对该镇随着城市发展面临的商贸旅游开发、道路拓宽改造、征地任务繁重与农村干部乡村治理素质亟待提高等现实问题,警醒广大村基层组织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善待百姓,敬畏法律,公开公正办事,依法正确履职,决不能嫌贫爱富、营私舞弊,把权力当成发自己家、致自己富的筹码;决不能利益当先,见缝就钻、见利“撸起袖子”就上;更不能强取豪夺、中饱私囊,骗取截留、私分国家补贴和集体资金,甚至侵占群众的扶贫款、养老金、低保金,要把精力和智慧放在为全村群众谋福祉上。
检察机关主导推行的“阳光百姓工程”应当也是乡镇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检察人员在讲座中希望乡镇党委、政府认真做好“阳光百姓工程”涉农资金报备平台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涉农项目、资金的动态监督和村级管理组织的权力监督、制约,减少或遏制涉农资金流通过程中的层层截留和“跑、冒、漏、滴”等现象,有效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努力确保每一笔涉农惠农资金都惠及农民群众。同时,要积极引导、耐心培育村民自治,有效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增强民主效果,提高选举质量,不断完善村民会议运作良好、有章可循、村务公开规范真实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制度,最大限度清除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适宜气候与滋生土壤。(记者 赵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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