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他是上门女婿,且孩子也不随女方姓,不得享有咱村的土地补偿款。”既然是上门女婿为何不改了姓氏?不改姓氏就不属于小组成员。”这些争议源于某村村民对上门女婿王刚及孩子是否享有集体权益的质疑。
前不久,王刚和妻子李平前往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原来,王刚和李平属同一个村,分属在不同的村民小组。2009年王刚依据风俗入赘到李家。婚后王刚和李平生育了两个孩子,一个姓了女方的姓,一个姓了男方的姓。
两年前,李平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按照该村小组组委会土地补偿款发放公告内容,两个孩子是符合无地人员领取补偿款资格的,但是有些村民在小组会议上提出:女方是招亲,男方又没有随了女方姓,而且一个孩子还不姓女方的姓,两个孩子不能认为是我小组成员,也不能给两个孩子发放土地补偿款。”据此,村委会没有给王刚和李平的两个孩子发放无地人员的土地补偿款。当时,夫妻俩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孩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王刚和李平找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的值班律师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晓静认真分析了他们的诉求,详细了解了他们的家庭情况、户籍登记及土地承包情况后,作出了全面的分析。
原晓静认为:夫妻结婚后既可以约定在男方家居住,也可以约定在女方家居住;孩子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歧视入赘女方的男方,更不能因此剥夺孩子作为小组成员的身份,剥夺孩子应得的相应福利待遇。
随后,夫妻二人又再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前,配合上诉人收集了新的证据,依法提交给二审法院,经当庭质证得到认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王刚和李平的孩子同等享有无地人员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相关法条依据:婚姻法》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记者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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