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3日,市民李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当年10月22日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至厦门、鼓浪屿、武夷山双飞散拼六日游。
当他在其中一景区游览后,被导游带到该景区某丝绸展示中心参观。经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两份价值7960元的真品蚕丝被等产品。
返临后,李先生发现该产品与销售人员介绍的有出入,后该“真丝产品”被套面料经有关部门取样鉴定,检验结果为100﹪聚酯纤维。为此,李先生要求某丝绸展示中心按《消法》规定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景区某丝绸展示中心以真丝产品的价格出售100﹪聚酯纤维产品的行为属“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该丝绸展示中心故意将聚酯纤维当真品蚕丝出售,使李先生误以为该产品的成分是真品蚕丝,并以真丝产品的价格购买了该中心的聚酯纤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同时,该丝绸展示中心故意将聚酯纤维产品当真品蚕丝产品介绍给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违反了《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此,该“真丝产品”的成分也必须让消费者知情,而不是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依法赔偿。
消协提醒:本宗投诉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多方调解,销售方景区某丝绸中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同意退货,并三倍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同时,当地工商部门对该景区丝绸中心的售假行为进行了介入调查。
通过此案,再次警示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期间,需要留心在外买到的“特产”,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积极留存证据(包括旅游记录、交易发票等)交给当地消费者协会,从而打击不良商家。
同时,该案例也是对经营者的一个警示。一味地攫取利益,等来的将会是消协调查和行政机关处罚书。经营者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口碑和认可。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