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案例简介:2016年12月,市民吴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3套商品房,交了30万首付款,一套付全款,两套按揭,之后,该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按揭。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关于经营者违约的案例,双方约定按揭买房,后由于经营者原因不能按揭。
按揭是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所以,按揭不是买卖双方的分期付款。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先签订购房合同。
而购房款的按揭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在购房合同中是明确约定。
由此可以看出买受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就已经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该约定就无法实现。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系效力待定条款,是以第三方的批准为生效要件。
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或经营者的承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经过消协部门的一番调解,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消费者吴先生退回了30万元的购房款。
消费提醒:本案中,消费者吴先生在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就与置业顾问说好可以以按揭形式购房,否则一套都不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吴先生却被告知不能按揭,导致合同履行方式不得不发生重大变化,这将严重损害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也不得强制或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记者成华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