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安泽县法院执行法官电话联系的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张某到庭与申请人董某到庭就一起工伤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应付款项64360元如数递交申请人。
董某是该煤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13年4月4日晚7时左右工作中,被液压柱顶掉下的石块砸中鼻梁,经诊断为鼻面部受伤,鼻骨骨折,后经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该煤业公司给付其停薪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1765.27元。经仲裁委裁决该煤业有限公司应给付董某停薪工资、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共计69360元。但该煤业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某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了解拒不履行的原因,该公司的工会主席张某告知执行法官,该案不履行是因为董某在住院期间的开支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对于该超支款项无法入账。同时,提出董某仍在该公司上班,他们可以协商解决。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合同关系,强制执行会引起双方的矛盾激化,不利于申请人的继续工作,于是接受了张主席的意见,限定一周内回复协商结果。
一周很快过去了,但案件的履行仍无结果,董某找到执行法官诉说衷肠,言明公司派人和其协商,并要求负担部分超支费用,其不同意,就被要求停班,并处处刁难,其工作干得窝心,他表示不想继续工作,要求我院依法强制执行。眼看协商无果,我院执行人员迅速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该公司的账户情况,并依法将该账户予以冻结。
10月20日,该煤业公司工会主席张某和刘某到庭要求法院对案件的执行进行协商,执行法官通过与张主席的交谈中得知,事情发生后,公司非常重视,住院期间派公司员工、董某的老乡贺某前去照顾,直至董某伤好出院。一年来每逢过节,其代表公司带着慰问品前去慰问,也做到了仁至义尽,但因为1.2万元的超支费用无法入账,而协商不成。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从公司的关怀、工作的不易与董某沟通,经过两个小时的循循开导,最终董某同意承担其中的5000元,剩余款项7000元由公司负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同日下午,该公司将剩余款项交付董某,双方握手言和,公司也恢复了董某的排班。至此,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在执行法官强制执行兼耐心调解下,圆满地画上了句号。通讯员 尚志芳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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