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广辟犯罪线索来源,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及时抓捕各类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提升打击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提供和举报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相关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核查,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二)通过公安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四)到市公安局打黑办当面举报。
第四条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并将密码作为匿名领取奖金的依据。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 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
(三)保障举报人安全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人民群众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黑恶势力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三)公安机关根据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外重大逃犯的,或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
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其他重大逃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根据人民群众提供线索查获黑恶势力团伙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在3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告知。
第八条本办法由临汾市公安局打黑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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