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位企业家:
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部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前夕,请各位企业家认真学习新《环保法》,准确把握新《环保法》对企业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践行者。具体说,希望各位企业家能高度关注以下六点:一是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五是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各位企业家,多年来,你们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环保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临汾呈现的蓝天碧水与你们的奉献密不可分,这点全社会都是认可和肯定的。但是,我们绝不可满足现状,目前,我市的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很严峻,压力时刻存在,稍有松懈,环保问题就会反弹。为此,希望你们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科学发展过程中,一如既往地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更加重视环保工作,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的辩证关系,使大家经营的企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做好。
值此新年到来之际,市环保局衷心祝愿全市各企业在新的一年里蒸蒸日上,兴旺发达!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建设环境优美、文明开放、富裕和谐的新临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4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