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国税稽强扣〔2015〕001号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鼎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临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6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行(账号:12826352540809100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款(大写):壹佰玖拾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叁角贰分(¥1909948.3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临国税稽强扣〔2015〕002号
侯马经济开发区鸿兴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临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8日起从你(单位)在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0418101030000004345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款(大写):贰佰柒拾壹万叁仟陆佰柒拾肆元肆角贰分(¥2713674.4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汾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同送达)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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