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和《临汾市201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15日对东起108国道,西至刘村,南起尧庙,北至屯里区域内煤炭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开展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住户生活用煤必须到市煤炭部门公告的合法煤炭销售点采购;取缔非法无证和不合格煤炭销售点。
二、禁止在整治区域销售燃用硫分超过1%的煤炭。
三、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煤车辆进入市区。
四、市区营业性燃煤炉灶取缔后原有存煤必须自行清理,不符合销售标准的煤炭不得转卖给市区居民,否则一律没收。
五、工业企业储煤场以及居民住户煤炭堆放场必须覆盖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储存。
举报电话:1234512369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责任编辑:秦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