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形成合力,依法推进。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3、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推进和谋划公益诉讼工作,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增强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依法发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作用
4、检察机关要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办作用,依法明确和科学界定职权范围,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5、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力,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和功能,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三、促进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合力
6、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
7、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之后,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按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召开诉前会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8、检察机关对经过诉前程序,被建议的行政机关依然没有依法整改、受损公益未得到依法保护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9、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及时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任何公民、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享有监督控告的权利。适格的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四、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10、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回复和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仍不履行法规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2、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五、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13、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4、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15、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