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8-11-01 08:55:02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支持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得到依法、及时、全面地执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严格准确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逃避、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3、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执行主体作用

  4、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积极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要强化对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重点执行环节的管控,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切实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5、全市各级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培训、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行行为。

  6、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被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其上级组织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带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财政部门要把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9、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监察、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银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共享,运用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格局。

  10、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11、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执行要求,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查扣车辆和查找被执行人,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押。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1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人大代表应当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已当选的人大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督促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罢免。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和规范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13、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14、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通过广泛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等形式,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15、各新闻传媒机构要加强对执行法律法规、执行成果、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开展对拒不履行法定执行义务以及抗拒、阻碍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舆论监督,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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