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08:42:23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是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经营管理上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按照《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于即日起启动首届(2013年度)临汾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
二、评价标准
奖项评定依据《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
三、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依据《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符合体系运行的需要,有效运行符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五)荣获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质量信誉AA级荣誉以上的企业和单位优先考虑。
(六)获得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的推荐。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申报表在临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各县(市、区)质监局领取,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临汾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推荐部门应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主要围绕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内容,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需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不超过5000字。
3、证实性材料。证实性材料包括组织合法经营的证明,产品和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销售额证明、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出口创汇证明(由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三废治理达标证明(由环保部门出具并盖章)、节能减排与环保的证明,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申报前三年的年度报告复印件,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质量荣誉(包括品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证实性材料需附材料清单目录。
4、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合并装订成册),以及上述材料电子版一份。书面申报材料需用A4规格的纸正反面打印并装订整齐,电子版材料需为Word或PDF文件格式。
5、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3年12月25日前送交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8室质量科)。
五、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
(一)推荐。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应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申报单位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回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秘书处对申报组织和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后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候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六)批准、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在全市经济会议上由市长为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奖。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应按本公告精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材料核实和推荐工作。
(二)临汾市市长质量奖有关详细信息可登录临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获取。
联系人:李建荣 常峰
联系电话:0357-3015068
邮箱:lfzlk@163.com
临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