漪汾花园经济适用房购买家庭及市区各房屋中介机构: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让规定。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租(转租)、出借。
三、购房家庭违反规定,私自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购房家庭保障资格,责令退出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屋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代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业务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之规定,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处以3万元罚款,取消其经营资格。
特此通告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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